由于世导机房严查,用户后台由我们统一管理
 

由于世导机房严查,用户后台由我们统一管理

接杭州世导机房通知,所有论坛(含留言板)、博客,未经过专项备案(bbs专项备案说明在下面)的于,8月31日前全部关闭或转走,未有及时关闭或转走的空间将备关闭.另根据通知整改要求.多次出现非法信息的网站(三次以上者)也要在8月31日前转走.涉及色情内容的,也要求关闭,凡是出现非法信息被上级网监查到的,空间即时关闭,且不再打开,不给退款.

有问题,请联系客服.99874211,79594803,

电话 0312-3133339

事传背景回放:

一.8.23日紫田网络因一条非法信息,五百台机器被关停,河南电信通报全省相关单位,,向全国相关IDC单位进行了通知.

二 8月28日汕头电信机房接上级单位通知,因某些IDC公司经营的服务器,查出严重的违规信息,公安部通报并责令汕头机房中断了约1000台服务器的网络连接,具体原因至今不明,同时据透露其他服务商的服务器暂时没动,大部分IDC公司正在内部检查托管客户信息,在未必上级通报发现前,提前做好整顿工作。

  电信人员跟中国IDC圈记者提醒:现在政治风头强劲,千万别违规,劝各服务商好好维护自己的机器,特殊的时间要做好特殊的防护,该暂停的

三 【紧急】公安部要求"强制关闭论坛等"政府禁令


紧急通知,继“紫田”机房、广东汕头“蓝芒”机房,总数超过2000多台服务器被断网关闭处理后,
今天我机房参加了浙江省公安厅召开的“十七大”前严打“交互性网站”(论坛/博客/留言板)通告会

会议精神明确要求,各IDC服务商在十七大之前,必须强制关闭所有论坛/博客/留言板等交互性网站
整个机房只要发现超过7例,采取关闭机房强制性措施,并处罚款5-100万元。

为了确保我司所有客户的网站不出现断网危机,所以我司在严打期间规定如下:

1、已有论坛的网站空间,强制关闭论坛功能(仅有论坛的关闭整个论坛);

2、尚未有论坛等交互性程序的空间,严打期间不得新开通论坛、博客、留言板等程序
我司24小时不间断检查,一旦发现,按恶意攻击机房处理,强制关闭此会员(或代理)名下所有网站
并永不退款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3、完全靠论坛为生的大型论坛,要求开通的,必须安排专员每1小时向我司报到一次,24小时实时监管
并交押金1万元,如因所登记的论坛缘故出现断网情况押金不退还。

4、政府禁令期间所有被关闭论坛/博客/留言板等功能的网站,一律作不可退款处理(属不可抗拒范围)

5、要求更换网站内程序的网站,为防止出现意外上传原来程序的情况,须交押金1000元

6、有反对意见或不满的,请直接致电公安部咨询相关情况。

注意:本次严打截至十七大会议结束,出现问题的网站主本人,都将公安部门追究直接刑事责任。

一、bbs专项备案说明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参考:http://vote.mps.gov.cn:9080/gab/flfg/info_detail.jsp?infoId=271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http://211.94.161.58/FJ/44.jsp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BBS)申办手续:
    1、电子公告的申请书(法人签章);
    2、拟开办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名称,以及具体栏目内容的简单描述;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提供正本一式两份);
    5、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制度(包括:栏目明确制度、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措施);
    6、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7、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8、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的复印件)。
  
这些规定对个人论坛很难申请成功,请这些用户从速与我们联系 QQ:99874211,79594803,

电话 0312-3133339 1383121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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